KTV放送歌曲没有版权 法院判赔7840元

※发布时间:2021-8-13 0:37:54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去KTV唱歌是现下大多数人喜欢的休闲方式,但是您知道在KTV中播放的歌曲及MV可能正在着别人的知识产权吗?贵州某法院近日审理了这样一起侵权案件,判决KTV赔偿专有权人7840元。

  青溪唱片公司(化名)是一家知名音乐制作公司,2018年该公司将旗下发行过的200首经典歌曲及MV汇成合辑并依理了著作权登记。同年8月,青溪唱片公司与智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智信公司)签订授权书,约定将智信公司可以在KTV等经营场所独占性行使该合辑的复制权和放映权;智信公司有权依据协议约定对涉及授权作品侵权行为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2019年10月智信公司发现金晟KTV(化名)未经他们的授权就私自使用该合辑中的歌曲,于是他们委托代理人来到金晟KTV取证。代理人在包房安置的歌曲点播机内找到了98首侵权作品。智信公司在要求金晟KTV删除未果后,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放映权是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本案中,金晟KTV将案涉作品以一定技术手段固定在包房内安置的歌曲点播机中,任意消费者进入该点唱系统点播便可公开再现案涉作品,应当认定金晟KTV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了使用智信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案涉作品在其点唱系统播放的行为,金晟KTV擅自使用涉案作品,侵害了智信公司。

  关于赔偿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的,智信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损失和金晟KTV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综合考虑金晟KTV的经营规模、经营状况、主观程度、涉案作品可能的点播频率、金晟KTV住所地整体消费水平等因素,酌定金晟KTV按照每首歌曲80元的标准赔偿智信公司经济损失7840元。

  综上,判决:一、金晟KTV立即停止放映并删除98首侵权作品;二、金晟KTV赔偿智信公司经济损失7840元。

  《中华人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的作品”之,在KTV点歌时播放的MV是将音乐、画面、表演等元素融合为一个整体,形成完整的表达。此间凝聚了导演、摄影、剪辑等创造性劳动,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故MV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根据《中华人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香港吉野门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其作品的,本法另有的除外”之,金晟KTV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涉案作品提供卡拉OK播放经营服务,侵害了智信公司享有的涉案作品的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