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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拥有近400万微博粉丝的女歌手“乃万”上了热搜因为她这样晒电影……

※发布时间:2021-11-17 19:04:14   ※发布作者:佚名   ※出自何处: 

  7月5日晚间,“乃万”发布微博,就其当天影院观影时拍摄电影《者》实况照片并上传网络的行为进行致歉。她表示:“看电影拍了照,发了出来确实是我做错了,非常对不起电影制作者们,我是无心的。我确实不知道,并且当时发出来立刻被粉丝提醒就迅速删除了。提醒大家不要这样做,这样是不对的。”

  据了解,当天下午,“乃万”在微博上发布了其在电影院观看《者》时拍摄的几张实况照片,并附上了6张照。该微博发布后,迅速在网络上传开。

  有网友指出,在电影院观看电影时用手机等设备进行拍摄,这已是众所周知的事情。作为人物,其应引导粉丝尊重原创、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还有网友提出,这种行为是典型的“盗录”“盗摄”,有可能构成对片方版权的,如果喜欢该电影,可以发布几张宣传海报。不过,也有部分网友认为,由于实况照片仅有几秒钟,其属于照片还是视频,业界尚存在争议,因此发布几张实况照片不会造成剧透,也不构成版权侵权。

  在华东大学兼职教授詹毅看来,该事件涉及电影作品片断或剧照、观影合同以及剧院公共秩序等问题,这些问题在法律上相对复杂,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该歌手发布的几张电影片段图片,属于对涉案电影的信息网络行为,落入了电影版权人的范围。不过,该歌手带金字旁的女孩名字的相关行为是否构成版权侵权还有待商榷,这主要是因为该歌手在其微博中表达了其使用作品的目的,即“知道啦。我愿意学习愿意成长”,表明了其对电影《者》的观后感及评论。相对于一个半小时的片长来说,几秒钟的动态图片不构成市场替代。此外,该歌手并非出于商业目的,没有从该片段中获利。

  而在专业人士朱琳看来,在此类事件中,如果拍摄照片的是普通消费者,要判断该行为是否构成版权侵权,需要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合理使用的相关进行判断。如果该消费者拍摄了几张电影现场图片,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使用,或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且其在使用的时候指明了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未影响电影的正常使用,也未不合理地损害电影著作权人的权益,那么拍摄此类照片的行为很难构成版权侵权。

  朱琳同时指出,如果消费者是一名人物,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主要是因为对于他们来说,微博等平台已经是其个人营销的一大主要途径,不少人拍摄电影剧照或者电影片段,其往往醉翁之意不在酒,目的是吸引眼球和流量,此时该行为适用合理使用制度的空间就变得非常狭小。著作权法修订之后,提高了赔偿的幅度,法院可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0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赔偿。如涉及到的侵权内容为动态实时照片,相比较静态照片而言,动态的照片涉及到的内容更广,这可能会成为法院在适用赔偿考量判赔金额时的一个考量因素。